公园游船安全管理法规,公园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1.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3.一份游船营运方案
4.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
5.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安保部工作制度 为保障游客的安全,使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明确职责并能形成统一协作,高效运转,做好预防措施,杜绝重大意外事件的发生,有条不紊地开展好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建立健全和实施各项应急预案,做好各项预案的演练、演习工作;
3、做好各重点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水上安全、山林防火制度、措施的有效落实和实施;
4、负责服务区的值勤巡查和停车场安全管理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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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第八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其他客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还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还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手续的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申报程序。
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人员以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诚信管理制度。第三章 包装和集装箱管理第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装,其性能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国际公约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三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使用新型或者改进的包装类型,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等效包装的规定,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该包装的性能检验报告、检验证书或者文书等资料。第十四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可移动罐柜等货物运输组件和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船舶运输。第十五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件、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货物运输组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所装危险货物特性的标志、标记和标牌。第十六条 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应当无损坏,箱内应当清洁、干燥、无污损,满足所装载货物要求。处于熏蒸状态下的船用集装箱等货物运输组件,应当符合相关积载要求,并显示熏蒸警告标牌。第十七条 装入船用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撒漏或者渗漏,并按照规定进行衬垫和加固,其积载、隔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不得同箱装运。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三章 事故处理第七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第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份游船营运方案
公共场所是人口流动最多的地方,所以我们在公共场所的时候要时刻注意自己的安全。下面是我为您分享了公共场所安全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公共场所安全规定
一、学院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交通道路等均为学院的公共场所。
二、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举行集会、游行等,承办者必须提前一天把召集人、参加人数、集会游行时间、内容、安全措施等报学院后勤保卫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报告会、研讨会等大型社团活动,必须隔天报学院后勤保卫处备案。
3、大型的文体活动,由院领导批准,相关部门组织的活动由本部门的负责人批准。文娱活动必须健康,不准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赌博或变相赌博、不准搞*乱等违法活动。
4、各类通知、海报,必须统一张贴在海报栏内。
5、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不影响他人。
6、相关车辆听从保卫部门指挥,停放在指定区域。
三、组织者必须指派安全负责人,有足够的保卫力量确保安全。
四、未经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批准,未到后勤保卫处备案的,学院后勤保卫处有权终止举办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办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 学校内的公共场所为:学生宿舍、教学区、办公区、家属宿舍区、饮食文化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2、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
3、 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打架斗殴、聚众滋事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不准上班时间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打扑克牌、打麻将等娱乐活动。
4、 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聚众起哄喧闹;午休及晚上22:30以后不准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声作业。
5、 禁止攀折花木、践踏草坪、损坏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不准在非公告栏张贴未经批准内容的通告、宣传品、广告;校外单位及学生社团张贴广告宣传品必须经校办公室批准,保卫处备案,在制定的地方或宣传栏内张贴。
6、 未经学校总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加盖房屋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更不准擅自在原有建筑物上加盖或改变原有房屋结构。
7、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工作需要建盖或者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基建部门审查,学校批准后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办理。工程竣工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验收方可使用。
8、 严禁随意扒拆、变动和翻越围墙。
9、 校园内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组织的经商活动。未经学校办公室和保卫部门批准,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邀请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举 办产品促销和销售活动。
10、 在校内举办的集会、演讲、报告等活动的组织者必须事先 向校办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中应注明活动的目的、 人数、 时间、 地点、责任人姓名及相关安全措施情况,组织者必须提前 24小时到 保卫科登记备案,即会前保卫科组织人员对集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集会、演讲、报告内容不得违反宪法; 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科 研、 工作和生活秩序; 不得宣传封建迷信; 不得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 11、 校园内部得练习驾驶机动车;校内严禁车辆超速行驶、乱 停乱放,严禁在教学区鸣笛;校外机动车辆在学校上下班前后 20分 钟不得入校。
12、 任何人不得私藏或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和其他致人 伤害的凶器及危险、剧毒化学物品。
13、 校园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4、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或者在校园内溜放,校园内不准饲 养家禽污染环境卫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抚顺市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
这里包含很多,简单说几个:
第一:如何安全管理游船、安全管理网络图、安全监督电话
第二:游船人员配置(驾驶员、安全员、水手、服务员、导游、清洁工等)
第三:针对人员出具管理制度
第四:游船行驶路线,收费标准
第五: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游船维护手册
第七:游客安全须知
第八:水上应急预案
第九:电池动力(安全规程)、机械动力(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游船码头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一:游船故障应急预案
等等,希望对你有用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创造优美、和谐、安全的游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劳动公园、高尔山公园、儿童公园和新屯公园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实施后,适用本规定管理的其他公园,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公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劳动公园和高尔山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新抚区、东洲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儿童公园和新屯公园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并有权劝阻和举报危害公园公共秩序和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公共秩序管理第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保持水体清洁和园容整洁、美观。第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内明显部位设置文字、图示规范的游园示意图、服务指示牌、游人须知等公共信息标识,并保持齐全、准确、清晰、整洁。第七条 公园内不得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不得在游乐、商业服务功能规划区外设置各类游乐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第八条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清除各类废弃物,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第九条 公园内的噪声不得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第十条 游人进入收费公园和参与公园内收费项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有序购票,不得逃票或者使用假票。第十一条 儿童、精神病人、智障者进入公园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带领。第十二条 除抢险救灾车辆和老、弱、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代步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进入公园。
经允许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限速行驶,避让游人。第十三条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不得在公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宿营。第十四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设施及其他设施,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废弃物;
(二)在树木、景物及设施上涂污、刻画、悬挂、张贴及散发各类广告宣传品;
(三)攀折和摇撞树木、打草、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种子及标本和药材、践踏绿地;
(四)翻越围墙、栏杆,移动座椅、保洁设施,攀爬园林建筑和雕塑;
(五)故意损坏围栏、步道、照明设施、亭廊、雕塑、标牌、观赏假山、装饰山石及其他设施;
(六)跳水、游泳、捕鱼、垂钓;
(七)向水体内抛弃、倾倒、排放污物;
(八)在指定场所以外的区域进行踢球、轮滑、滑冰等体育活动;
(九)携带犬类等动物入园;
(十)故意制造噪声;
(十一)赌博、卖艺、乞讨、拾荒、非法兜售物品;
(十二)从事算命、占卜、烧纸等封建迷信活动;
(十三)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四)在禁火区吸烟、擅自使用明火;
(十五)捕捉、伤害野生动物或者惊扰、击打展出动物和随意向展出动物投掷食物;
(十六)擅自举办展览、开辟健身场地组织各类健身娱乐活动;
(十七)其他损害公园设施、设备及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三章 安全管理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上活动、动物展出、游乐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应当立即采取疏散游人等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游览的危险地段和部位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各类活动,举办者应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活动安全。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大型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一、活动组织与审批
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活动计划、安全预案等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相关部门将对活动的内容、规模、场地等进行审查,确保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二、安全管理与责任
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人员分工。活动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配备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活动的安全可控。同时,组织者还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
三、人员管理与安全培训
大型活动的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活动现场应设置人员疏导通道,确保人员有序进出和疏散。对于特殊岗位的人员,如安保人员、医护人员等,应进行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四、场地设施与安全检查
大型活动的场地应符合安全要求,设施应完好有效。活动前应对场地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对于临时搭建的设施,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搭建和验收,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五、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在大型活动过程中,如发生突发事件或安全事故,组织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于事故原因和责任,应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要求组织者提前进行活动审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管理和安全培训,确保场地设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做好应急处理和事故报告工作。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大型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规定:
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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