郊野公园概念起源于哪里_郊野公园的概念

早在1844年,港英政府颁布《良好秩序及洁净条例》(Good Order and Cleanliness Ordinance)的法例,禁止损害树木和灌木;1913年,乌蛟腾瀑布附近划定为树林护理区;1925年,大埔滘部分林地划定为大埔树林护理区。1928年,港岛东歌连臣山一带列为植林禁区,成为香港首个法定保护地区,但当时香港一直不存在法定的郊野公园。

1960年代,香港经济起飞,中国大陆不断有移民涌入,对休憩用地需求日增。1965年,美国环境科学专家、后来担任美国乔治梅森大学环境科学及政策学系客座教授的汤博立(Lee M. Talbot)应港英政府邀请,偕同妻子前来,实地考察香港郊野环境,他1950年代开始在东亚进行环境研究工作,在香港考察期间,香港辅助空军以两架单引擎Auster飞机接载他们,但在大屿山以北的上空发生轻微爆炸,飞机直冲大海,幸而未有人死亡,翌日报章笑称这次为“香港首次水底空中勘察”。

汤博立1966年完成一份《香港郊野保育》的报告,提出成立专责自然护理的组织,管理郊区;成立法定的保护地区,防止人为破坏山野;进行植林工作,营造一个多样性的生态系统;展开科学研究,加强对香港生态环境的认识等等。

《郊野公园条例》最终于1976年生效,翌年划定第一批受法律保护的郊野公园,包括城门、金山、大潭、狮子山及香港仔。目前全港已划定了23个郊野公园,总面积超过4万1000公顷,每年游客约1200万人次。

1996年颁布的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规例则更将保护区域包括了香港海洋环境。截至2005年,香港共有23个郊野公园及17个特别地区(其中11个位于郊野公园之内),共占地41,521公顷,由香港渔农自然护理署负责管理一切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