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低于面值如何征税

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低于面值如何征税

旅游景点门票收入多少-旅游景区门票收入

1、景区门票、演艺门票均由物价局审批后执行,收费价分别为:220元/人和150元/人,未明确儿童、团体、淡季和旺季价格。 2、该单位执行时并未在门票上印刷儿童、团体、淡季和旺季价格,也没有税务监制章。景区门票售票点有门票价格公示(成人:220元/人,儿童110元/人)。 3、门票销售与旅行社、网站、代销点等签订销售合同,合同对销售价格和结算价格进行了约定,如淡季门票销售价格为150元/人、旺季门票销售价格为190元/人,而双方的结算价格淡季为140元/人、旺季价格为180元/人,同时销售量超过一定数量后又会给承销单位或个人一定的比例(5%)奖励。 4、在一个月内,景区售票点的门票收入(如:门票价格220、有150、90的儿童票等)未开,用于收入入账的凭证依据,只是现金进账单、游客刷卡收款单等。按正规计算营业税及附加费并缴纳。 5、咨询当地税务所,相关人员答复为:1、门票收入不需要再开;2、入账单可以作为收入记账依据,3、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实收金额。4、支付给承销单位和个的费用为佣金。 二、问题 1、该行为是否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该收入月末记账时,是否要按照日、月,按照价格、人数分类计算汇总后再开入账(依据的法条)? 2、与承销单位或个人结算票款时,是按照挂牌价格(物价审批)、合同价格、实际收到的票款这三种价格中的那一种价格,作为双方开票结算的价格(依据的法条)? 3、销售优惠价格门票(儿童、团队、淡季、旺季等),又未在景区进行公示,并未在门票上印制优惠价格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何计算?该销售行为是否属于商业折扣范围?是否要在同一上开折扣额?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54号)规定:纳税人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